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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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前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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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1执13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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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8-30 |
2 |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飞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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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1财保135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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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8-30 |
3 |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慢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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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1财保136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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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8-30 |
4 |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雅娟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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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1财保137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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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8-30 |
5 |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立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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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1执117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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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8-25 |
6 |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学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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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1民初237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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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1 |
7 |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源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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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1财保133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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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18 |
8 |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卫东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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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1财保132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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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18 |
9 |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精精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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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1财保131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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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18 |
10 |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春联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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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1财保134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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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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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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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321民初29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于召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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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321民初296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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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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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皖1321民初25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爱森 郭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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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森、郭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1321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爱森、郭兰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700元及其利息,其中,截至2022年5月19日的利息(含罚息)为73559.99元,2022年5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99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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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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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皖1321民初24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贾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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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乃君、贾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32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蒋乃君、贾雪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64000元及其利息,其中,截至2022年5月23日的利息为785941.33元,2022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6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52%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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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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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321民初22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德雨 张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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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德雨、张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321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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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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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皖1321民初22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于兰梅 崔吉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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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吉本、于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保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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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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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321民初18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岳银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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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银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321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岳银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元及利息(含罚息)3662.56元(已计算至2022年3月13日,后段利息及罚息按照年利率10.2877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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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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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321民初25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晓社 黄美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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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社、黄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皖1321民初255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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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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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321民初16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汪银芳 冯东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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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银芳、冯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32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银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凡借款1784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期起按照2020年12月份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马凡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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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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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321民初25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青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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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瑞堂、黄青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321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瑞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300元及利息(含罚息)(自2014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2日期间利息按照年利率7.68%的标准计算,后段利息及罚息按照年利率11.5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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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6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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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321民初26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兴存 宋文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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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判决:被告李兴存、宋文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1000元及利息、罚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7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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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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