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鸿顺环保

    深圳市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常兴路常兴广场西座11D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2021)粤1972执恢395号东莞市凯纳铝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1972执恢395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凯纳铝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6-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00-4号送达民事判决书(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执177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凯纳铝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00-4号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凯纳铝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工作人员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凯纳铝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33832.3元;二、限被告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凯纳铝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383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674元,由被告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6-05-11
    2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00-3号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凯纳铝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00-3号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凯纳铝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变更为由审判员欧泽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晓晴、邝文健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6年4月5日9时30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6-02-01
    3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00-2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凯纳铝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200-2号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凯纳铝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共计33832.3元;2.被告深圳市金三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所欠款项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利息,直至还清;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欧泽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晓晴、黎远飞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16年2月5日9时30分在大岭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5-11-0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