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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路1189号昌北钢材大市场8#楼10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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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执500号之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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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2-10 2020-02-29
    2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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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执500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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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3 2020-02-29
    3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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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执500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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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22 2020-02-29
    4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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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执异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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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25 2018-08-28
    5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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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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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27 2018-11-02
    6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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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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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2-22 2018-11-0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被告- 黄初明 刘四保 付志云 熊志华 谢美燕 卢根 谢红玉 朱志明 杨艳 万娜 朱旺财 杨菁 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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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0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志明、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四保、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朱旺财、卢根、付志云、万娜、黄初明、杨艳、杨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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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赣01执5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被告- 朱志明 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四保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朱旺财 卢根 付志云 万娜 黄初明 杨艳 杨菁 熊志华 谢美燕 谢红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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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志明、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四保、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朱旺财、卢根、付志云、万娜、黄初明、杨艳、杨菁、熊志华、谢美燕、谢红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志明、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四保、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朱旺财、卢根、付志云、万娜、黄初明、杨艳、杨菁、熊志华、谢美燕、谢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赣01执500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2018)赣01执500号、(2018)赣01执5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联系人:万诗雨联系电话0791-88162706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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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8
    2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诉黄初明、刘四保、付志云、熊志华、谢美燕、卢根、朱志明、杨艳、万娜、朱旺财、杨菁、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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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被告- 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朱志明 刘四保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朱旺财 熊志华 谢美燕 谢红玉 卢根 付志云 万娜 黄初明 杨艳 杨菁 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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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黄初明、刘四保、付志云、熊志华、谢美燕、卢根、朱志明、杨艳、万娜、朱旺财、杨菁、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6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009382.03元,2018年6月9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江银南分东支借字第1610626号)约定的借款利率及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付志云、万娜、朱旺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物为准:赣(2016)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1038930号、赣(2016)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1039066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四保、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卢根、付志云、万娜、黄初明、杨艳、杨菁、朱志明、熊志华、谢美燕、谢红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四保、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黄初明、付志云、熊志华、谢美燕、卢根、谢红玉、朱志明、杨艳、万娜、朱旺财、杨菁在依据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55.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555.20元,由被告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四保、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黄初明、付志云、熊志华、谢美燕、卢根、谢红玉、朱志明、杨艳、万娜、朱旺财、杨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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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6
    3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诉黄初明、刘四保、付志云、熊志华、谢美燕、卢根、谢红玉、朱志明、杨艳、万娜、朱旺财、杨菁、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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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赣01民初4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被告- 黄初明 刘四保 付志云 熊志华 谢美燕 卢根 谢红玉 朱志明 杨艳 万娜 朱旺财 杨菁 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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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初明、刘四保、付志云、熊志华、谢美燕、卢根、谢红玉、朱志明、杨艳、万娜、朱旺财、杨菁、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诉黄初明、刘四保、付志云、熊志华、谢美燕、卢根、谢红玉、朱志明、杨艳、万娜、朱旺财、杨菁、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45.92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27日)及被告江西鑫通钢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全部拖欠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黄初明、刘四保、付志云、熊志华、谢美燕、卢根、谢红玉、朱志明、杨艳、万娜、朱旺财、杨菁、南昌市富民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世纪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主合同下的债务本金1300万元、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朱旺财提供的用于抵押的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1000203450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原告东湖支行对被告付志云、万娜提供的用于抵押的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1000363339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被告连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附:联系方式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张宗华0791-88162687 收起

    ... 展开
    2018-03-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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