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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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宗现、张新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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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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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振宇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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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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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陈振宇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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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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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金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张宗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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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宁波金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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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蒋会昌、张宗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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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蒋会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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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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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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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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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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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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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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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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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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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与北京福瑞通科技有限公司、陈永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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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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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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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民初19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胡雨岚 孙一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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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5 | 2019-09-12 |
2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胡雨岚 孙一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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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8-06-24 |
3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胡雨岚 孙一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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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5-22 |
4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胡雨岚 孙一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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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5-22 |
5 | (2017)粤06民初19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胡雨岚 孙一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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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3 | 2018-04-22 |
6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胡雨岚 孙一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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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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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赵天学,陈振宇,孙善功,赵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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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079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赵辉 陈振宇 赵天学 孙善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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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0798号赵天学,陈振宇,孙善功,赵辉:本院受理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赵天学,陈振宇,孙善功,赵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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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2 |
(2017)粤06民初194号之四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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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94号之四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孙一桉 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胡雨岚 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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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94号之四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孙一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5400万元及违约金(以5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并扣减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500万元保证金);二、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律师费损失40万元;三、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诉讼保全担保费47755元;四、被告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孙一桉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股权转让款本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诉讼费),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257.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2163.06元,由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孙一桉共同负担323094.71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孙一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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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3 |
(2017)粤06民初194号之四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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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9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胡雨岚 孙一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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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94号之四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孙一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06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5400万元及违约金(以54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日止,并扣减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500万元保证金);二、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律师费损失40万元;三、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赔偿诉讼保全担保费47755元;四、被告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孙一桉应对本判决主文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股权转让款本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诉讼费),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257.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22163.06元,由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孙一桉共同负担323094.71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孙一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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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5 |
4 |
(2017)粤06民初194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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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9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胡雨岚 孙一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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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94号之三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本院受理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孙一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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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
5 |
(2017)粤06民初194号之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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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94号之三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孙一桉 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胡雨岚 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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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94号之三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本院受理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孙一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8年9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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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
6 |
(2017)粤06民初19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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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9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胡雨岚 孙一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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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初194号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本院受理原告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孙一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7)粤06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人民币54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股权转让款本金每日千分之一点五计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9月21日违约金为人民币5243800元),两者暂合计为人民币59243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47755元;3.请求判令被告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孙一桉对被告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第2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7)粤06民初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深圳乾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厚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胡雨岚、孙一桉(SUNYIAN)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9691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原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罗凯原、霍娟、梁亦民,书记员何敏玲,现因审判工作需要,合议庭变更为罗凯原、谢达辉、梁亦民,法官助理巫江禺,书记员何敏玲。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定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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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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