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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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龙、广州市合润置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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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合润置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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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万苟婆、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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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万苟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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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曾凤英、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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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曾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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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市合润置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孔范水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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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合润置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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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黄国坚、温景瑜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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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温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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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黎学乾、陈健彩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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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黎学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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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吴伟成、江门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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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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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袁爱文、白芳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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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袁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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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黄春燕、谭蕴仪与陈永康、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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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黄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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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树俊、涂和莲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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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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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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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784民初12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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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曾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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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曾斌:本院受理(2020)粤0784民初1209号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曾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等资料。起诉要点:一、请求判令被告曾斌向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项506648.76元及利息(利息以506648.7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0月17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9日为10771元);二、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曾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8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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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2 |
(2020)粤0784民初12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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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徐秋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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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徐秋琼:本院受理(2020)粤0784民初1211号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秋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徐秋琼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庭前交换证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等资料。起诉要点:一、请求判令被告徐秋琼向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项508236.23元及利息(利息以508236.2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20年3月3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4月9日为614元);二、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徐秋琼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8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法庭大楼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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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3 |
(2019)粤0784民初3751号判决送达公告和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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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秀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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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陈秀坚: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3751号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和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陈秀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3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首期购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秀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律师费8400元给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8.78元,由被告陈秀坚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用1418.78元,本院应退回给原告;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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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4 |
(2019)粤0784民初3760号判决送达公告和补交诉讼费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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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铭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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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黄铭信: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3760号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铭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和补交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黄铭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向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首期购房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所欠首期购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铭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律师费8700元给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9.50元,由被告黄铭信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用1519.50元,本院应退回给原告;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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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5 |
(2020)粤0784执549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飞坚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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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飞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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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84执549号黄飞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飞坚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对权属你坐落于雅瑶镇龙翔花园365号1508房进行网络询价,三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409378.3元,本院将以该平均值为参考价。现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书、拟网络拍卖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房产。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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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6 |
(2020)粤0784执597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铭信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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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铭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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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784执597号黄铭信: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铭信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对权属你坐落于雅瑶镇龙翔花园365号1308房进行网络询价,三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409386.7元,本院将以该平均值为参考价。现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拍卖裁定书、拟网络拍卖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于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上述房产。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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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7 |
(2019)粤0784民初3751号应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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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秀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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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陈秀坚: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3751号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调整承办法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3月19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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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8 |
(2019)粤0784民初3760号应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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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铭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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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黄铭信: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3760号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铭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调整承办法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3月5日上午10时3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请依时出庭;逾期不出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联系人:吕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868692/8868640/8868670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法院本部审判管理办公室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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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9 |
9 |
(2019)粤0784民初263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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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被告- 徐秋琼 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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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徐秋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与被告徐秋琼、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秋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42302.3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9年7月6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共为14617.24元;从2019年7月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编号为4402012017001568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另行计算);二、被告徐秋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27846元;三、被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徐秋琼所负的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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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10 |
(2019)粤0784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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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秀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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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陈秀坚:本院受理(2019)粤0784民初1730号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784民1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陈秀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80888.48元及利息(利息以380888.4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陈秀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0元及担保费800元;三、驳回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96.20元,保全费2585.40元,诉讼费合计10081.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60元,被告陈秀坚负担9950元。原告鹤山市世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99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陈秀坚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7398.35元、保全费2551.6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胡书记员联系电话:(0750)8289213联系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东路16号鹤山市人民法院雅瑶法庭邮政编号:529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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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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