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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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潘富祥、张小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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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执316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潘富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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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5 |
2 |
林家旺、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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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676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家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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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12-29 |
3 |
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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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8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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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19-12-02 |
4 |
伍海琼、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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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6958、9999、1048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执行人-东莞力彩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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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4 00:00:00 | 2018-12-28 |
5 |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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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6958、9999、1048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执行人-东莞力彩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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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12-30 |
6 |
东莞力彩涂料有限公司、马剑冰、东莞市伟辉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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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6958、9999、1048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执行人-东莞力彩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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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12-29 |
7 |
谭俊华、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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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6958、9999、1048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执行人-东莞力彩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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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12-28 |
8 |
东莞市速发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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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6958、9999、1048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执行人-东莞力彩涂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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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12-27 |
9 |
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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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2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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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09 | 2017-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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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2民初225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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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22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潘富祥 被告- 张小雄 黄东坡 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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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2民初2252号张小雄、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富祥诉被告张小雄(3505**********3154)、黄东坡(3505**********3130)、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2民初2252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9时10分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O一九年七月九日承办人:方亚新、操惠慧,电话:86752849、86012949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紫花支路6号上城区人民法院1013室本公告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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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2 |
(2016)粤1972民初13271号之一公告(判决)-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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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2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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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271号之一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13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存放在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内的“三防手机外壳结构件模具”一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理费为6476元,由被告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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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
3 |
(2016)粤1972民初13271号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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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2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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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3271号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立基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特浦塑胶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提供了制造合同、采购订单、转款凭证、模具设计图纸、QQ聊天记录、加工样品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存放在被告处的“三防手机外壳结构件模具”一套(价值31500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开具563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5月16日15时15分在2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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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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