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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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243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将家居服、文胸、内衣、珐琅彩铸铁锅等外购商品不含税金额计61841.39元,当作杰莱雅加盟店开业或庆典中的抽奖等活动时的礼品,赠送给顾客,未做视同销售,按照被查单位最近时期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确认视同销售不含税收入共计67550.42元,其中2016年8月视同销售不含税收入21117.48元,2018年6月视同销售不含税收入46432.94元。逐月调整留抵税额,实际需补缴增值税0元,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708.96元,弥补亏损后实际补缴企业所得税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100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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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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