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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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三稽罚[2019]507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通过个人供货商取得杭州荣展数码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300144130,发票号码10209127,货物名称为笔记本电脑,金额7863.25元,税额1336.75元,价税合计9200.00元,于当月抵扣进项税额1336.75元,并在当年结转成本7863.25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内容,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根据《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征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3号公告)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应转出进项税额1336.75元,因该企业2016年1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77761.55元,故本次检查应补增值税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7863.25元,弥补当年度亏损,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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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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