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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民协

    重庆市民协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21-10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市民协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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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41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市民协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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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1-24
    2

    重庆汉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民协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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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300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汉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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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2018-07-23 2018-10-2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渝0112民初300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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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7-2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11民初41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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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41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民协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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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127号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民协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所不明,特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我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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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1
    2

    (2020)云0111民初41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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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1民初412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市民协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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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127号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民协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小微企业金融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3396号案件的起诉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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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8
    3

    (2018)渝0112民初30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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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12民初300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 重庆汉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民协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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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3005号重庆市民协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汉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重庆市民协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重庆汉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重庆市民协服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李超联系电话:(023)6717751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7月27日上传日期:2018年0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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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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