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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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卫公罚[2019]13号 | 浙江省嘉兴市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19年7月18日,本机关对位于嘉兴市禾兴北路同兴商务楼三至六层的嘉兴市耀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最终查实:嘉兴市耀都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罗*、杨**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陆佰元。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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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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