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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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海江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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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3864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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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9 |
2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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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38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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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21-10-09 |
3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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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2725号之一 | - |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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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09 |
4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仁良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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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3279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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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09 |
5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峰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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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3283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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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09 |
6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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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3334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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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09 |
7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建英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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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3332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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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09 |
8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智强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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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3336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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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09 |
9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嘉鹏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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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13331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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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10-09 |
10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留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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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82民初9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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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10-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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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582民初35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兰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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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43 | 2020-10-11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兆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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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47 | 2020-09-27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来顺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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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47 | 2020-09-27 |
4 | (2020)苏0582民初15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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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60 | 2020-09-15 |
5 | (2020)苏0582民23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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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61 | 2020-09-10 |
6 | -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汉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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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18 | 2020-09-06 |
7 | (2020)苏0582民初4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和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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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62 | 2020-08-04 |
8 | (2020)苏0582民初4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修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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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61 | 2020-08-04 |
9 | (2020)苏0582民初15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学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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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34 | 2020-07-14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兰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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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G39 | 2020-06-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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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宏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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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46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申宏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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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申宏亮: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4690号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申宏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偿付原告截至2021年7月23日的利息56100元、罚息108450元、复利13206.08元,以及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的复利。二、被告申宏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1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19元,由被告申宏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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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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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46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孟凡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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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孟凡昌: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4679号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凡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4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凡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5000元,并偿付原告截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54395.14元、罚息60810.75元、复利6946.2元,以及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6.2%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孟凡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29元,由被告孟凡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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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3 |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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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23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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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程伟: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2337号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2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偿付原告截至2020年12月16日的利息14480.39元、罚息63800元,复利2695.4元,以及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的罚息,以未付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程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1元,由被告程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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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4 |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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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14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卫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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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国: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1414号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卫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1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卫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并偿付截至2020年9月24日的利息51397.73元、复利1671.66元,以及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算的罚息与以利息51397.73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徐卫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39元,由被告徐卫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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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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