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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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敬科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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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民申803号 | 劳动争议 |
再审申请人-魏敬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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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4-30 |
2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与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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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301执异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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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01 |
3 |
王成普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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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3民终44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王成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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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02 |
4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与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天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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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01执恢504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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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1-29 |
5 |
南通市通州区曼卓贸易有限公司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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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01民初47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南通市通州区曼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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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2-18 |
6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与王成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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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01民初412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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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4-02 |
7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与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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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01执异1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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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17 |
8 |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与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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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01执异1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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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17 |
9 |
逯天才与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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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01民初100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逯天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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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0-12-22 |
10 |
新疆金康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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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301民特928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新疆金康达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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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法院 | 2020-11-03 | 2020-11-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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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326民初2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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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6民初256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 当事人- 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天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昆仑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熊齐生 何帅帅 杨爱德 杨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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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99号秦基大厦1号楼13层办公3号楼新疆德棉矿业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市区)昆明路121号地税小区2栋4层1单元401室新疆天朗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诉被告新疆昆仑伟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熊齐生、何帅帅、杨爱德、杨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熊齐生对天宇合伙企业就德棉公司所欠特变电工线缆厂的债务所承担的补充赔偿之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何帅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即2500万元本息为限对天宇合伙企业就案涉债务所承担的补充赔偿之债承担责任。其中,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杨爱德在未出资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就天朗公司对案涉债务的补充赔偿之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杨静在未出资1500万元本息为限就天朗公司对案涉债务的补充赔偿之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昆仑公司在未出资2000万元本息为限就天朗公司对案涉债务的补充赔偿之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6、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熊齐生、何帅帅、杨爱德、杨静、昆仑公司承担。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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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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