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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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佳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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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执54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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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8-26 | 2021-09-23 |
2 |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定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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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执193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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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8 |
3 |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小龙恢复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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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执恢15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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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29 |
4 |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琦首次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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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执4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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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30 |
5 |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海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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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124执334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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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9-17 |
6 |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娜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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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执4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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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30 |
7 |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庾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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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执4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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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30 |
8 |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梦龙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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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执4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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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30 |
9 |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邓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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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执4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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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30 |
10 |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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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4执41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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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07-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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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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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2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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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215号王伟强: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金网字第120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311.41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643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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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2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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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4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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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447号袁建华: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44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袁建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袁建华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2020)粤01执14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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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3 |
3 |
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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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4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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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448号吴俊杰: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144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已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2020)粤01执14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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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4 |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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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4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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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447号袁建华:本院受理的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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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5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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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4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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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448号吴俊杰: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金网字第100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8741.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9378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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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6 |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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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4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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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448号吴俊杰:本院受理的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此令。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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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7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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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4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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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447号袁建华: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金网字第129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292.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9377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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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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