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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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晨、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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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3115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曾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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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5-19 |
2 |
曹佳琴与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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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7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曹佳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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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3-03 | 2020-08-10 |
3 |
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曾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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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特1812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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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03-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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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12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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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3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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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364号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周宁与被告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宁支付本金180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10月23日的收益9万元;二、被告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7月24日计至2019年10月23日,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21.74元,由被告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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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2 |
(2020)粤0305民初12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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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3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宁 被告- 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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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2364号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周宁与被告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2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宁支付本金180万元及截止至2019年10月23日的收益9万元;二、被告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7月24日计至2019年10月23日,以1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至款项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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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3 |
(2019)粤0391民初57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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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7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曹佳琴 当事人-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中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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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曹佳琴诉被告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574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市铛铛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中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3月31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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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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