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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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高伦淑与李林蔚,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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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高伦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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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高伦淑与李林蔚,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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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高伦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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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高伦淑与李林蔚,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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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高伦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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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高伦淑与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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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高伦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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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高伦淑与李林蔚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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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高伦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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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高伦淑与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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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高伦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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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黄英与重庆展宜投资中心、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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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黄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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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黄英与李林蔚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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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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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陈珏宇与李亚明李林蔚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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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珏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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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袁亚林李林蔚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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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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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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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0)渝0112民初20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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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74G75中缝 | 2020-08-23 |
| 2 | (2020)渝0112民初20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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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63 | 2020-08-23 |
| 3 | (2020)渝0112民初20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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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G63 | 2020-08-23 |
| 4 | (2017)渝0112民初233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袁亚林 被告- 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林蔚 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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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01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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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英 被告- 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鑫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林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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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李林蔚:本院受理原告黄英与被告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林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民事判决,原告黄英已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黄英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黄英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林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023)6718817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23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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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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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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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英 被告- 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鑫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林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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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李林蔚:本院受理原告黄英与被告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林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英投资收益及逾期收益合计314887.5元;二、驳回原告黄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9元,由原告黄英负担3076元,被告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602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023)6718805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9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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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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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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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英 被告- 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鑫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林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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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李林蔚:本院受理原告黄英与被告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林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6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023)6718805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17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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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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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11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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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11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珏宇 被告- 重庆富千家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鑫盾企业管理集团 李林蔚 李亚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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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1131号李林蔚:我院受理原告陈珏宇诉被告重庆富千家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盾企业管理集团、李林蔚、李亚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211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撤销与被告1重庆富千家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收购协议》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2、判令被告2重庆展宜投资中心偿还原告《认购产品协议书》中从2016年7月22日至2018年5月17日利息金额354425.82元(明细另附),其余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对上述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3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的公告中开庭时间存在笔误,现更正,以此开庭时间为准。一审案件承办人:张红艳联系电话:(023)6718898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04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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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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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11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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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11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陈珏宇 被告- 重庆富千家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鑫盾企业管理集团 李林蔚 李亚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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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21131号李林蔚:我院受理原告陈珏宇诉被告重庆富千家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盾企业管理集团、李林蔚、李亚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2113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撤销与被告1重庆富千家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收购协议》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2、判令被告2重庆展宜投资中心偿还原告《认购产品协议书》中从2016年7月22日至2018年5月17日利息金额354425.82元(明细另附),其余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对上述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1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红艳联系电话:(023)6718898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13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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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 6 |
(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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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黄英 被告- 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鑫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李林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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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8739号李林蔚:本院受理原告黄英与被告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鑫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林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524727元;2、判令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利息(以5247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8年7月6日起至全部投资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赵金阁联系电话:(023)6718805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5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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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 7 |
(2017)渝0112民初233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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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233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袁亚林 被告- 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李林蔚 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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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23367号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林蔚:我院受理原告袁亚林与被告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林蔚、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233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和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产品认购协议书,要求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原告认购本金110万元及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判决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重庆晋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林蔚、重庆鑫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展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刘杰联系电话:67177553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01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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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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