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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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郭敏玲、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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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80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郭敏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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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02 |
2 |
徐超与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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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民终3792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徐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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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30 |
3 |
杨晓敏与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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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6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杨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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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8-20 |
4 |
姜燕与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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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1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姜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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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4-21 |
5 |
徐超与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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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07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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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1-21 |
6 |
庄威斌、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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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13民初30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庄威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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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1-22 |
7 |
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与徐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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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辖终1153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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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02 |
8 |
徐超与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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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07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徐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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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1-01-21 |
9 |
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陈晓燕与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陈晓燕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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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3民辖终147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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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08-10 |
10 |
庄威斌与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绿瘦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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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7449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庄威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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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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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3民初7772号原告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赛诺思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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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77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赛诺思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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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7772号北京赛诺思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赛诺思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民初7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赛诺思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广告推广款1268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6848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为宜,违约金应不超过本金)。二、驳回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56元,由被告北京赛诺思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联系人:张鸣鸣梁绮文联系电话:83006136、83006107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0163832020-01-0715:23:08:513(2019)粤0103民初7772号原告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赛诺思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公告,送达,被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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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2 |
(2019)粤0103民初7772号原告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赛诺思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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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77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赛诺思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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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民初7772号北京赛诺思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赛诺思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广告推广款共计126848元,同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971.90元(以126848元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9月30日起至结清日止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以上合计167819.9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9点在本院简易法庭02合议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张鸣鸣梁斯睿联系电话:83006136、83005867联系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528407942019-09-2613:10:00:0(2019)粤0103民初7772号原告广州绿瘦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赛诺思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原告,被告,判令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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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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