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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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渝0109执恢599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13 | 详情 |
| 2 | (2018)渝0106执恢1105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8 | 详情 |
| 3 | (2018)渝0106执恢1104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18 | 详情 |
| 4 | (2018)渝0112执恢407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9-03 | 详情 |
| 5 | (2017)渝0107执5174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31 | 详情 |
| 6 | (2016)渝0109执4106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29 | 详情 |
| 7 | (2016)渝0105执3102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07 | 详情 |
| 8 | (2016)渝0105执3100号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07 | 详情 |
| 9 | (2016)渝0109执2188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04 | 详情 |
| 10 | (2016)渝03执49号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暂无 | 2016-04-1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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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876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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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8768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重庆农谷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陈先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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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03民初18768号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农谷园林有限公司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3民初18768号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850000元。二、判令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连带向原告支付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13日期间的利息42393.72元(17850000×7.125%÷360×12=42393.72),并以178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69%连带向原告计付利息至本清时为止(计算至起诉时暂计利息为408135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北碚区中山路62-5号-1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3年10月15,重庆昱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莹商贸公司)与重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签订重庆分行2013年(小企贷)字第拓二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昱莹商贸公司向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225%,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50%;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依法直接向乙方(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日,被告陈先琦、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可(以下简称:天奇公司)分别与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签订重庆分行2013年(小企贷)字第拓二014-1号、014-2号《保证合同》,约定:两被告对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若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庆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经协商不成,由乙方即哈尔滨银行重庆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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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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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19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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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19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陈晓渝 蒙渝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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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03民初21943号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陈晓渝、蒙渝川: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晓渝、蒙渝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03民初21943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00万元,并偿还截止2015年11月22日的借款利息503028.68元;二、判令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1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13.8375%的标准计算的贷款逾期利息;三、判令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法律服务费54.5万元;四、确认原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18号第一层、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73号附1号房屋在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中就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晓渝、蒙渝川对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30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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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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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6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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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6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被告- 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陈艺飞 陈先琦 陈晓渝 杨军秀 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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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2民初5650号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陈艺飞、陈晓渝、杨军秀:我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艺飞、陈先琦、陈晓渝、杨军秀、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一、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贷款本金2397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期间的贷款利息35595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逾期贷款罚息,以本金2397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35%再上浮50%按日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2397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对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艺飞、陈先琦提供的以下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前述第一至四项债务在事项抵押权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1、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17-1、17-2、17-3、17-4、17-5、17-6、17-7、17-8、27-1、27-2、27-3、27-4、27-5、27-6、27-7、27-8,共16处,证号分别为201房地证2010字第21052、21063、21062、21054、21061、21065、21053、21051、21059、21058、21057、21056、21067、21055、21064、21060号;2、位于北碚区中山路73号附3、4、5、6号,证号为107房地证2006字第08441号;3、位于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123号9幢1单元3-1,证号为107房地证2010字第27239号。六、陈先琦、陈晓渝、杨军秀、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重庆第十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截止于2016年7月6日。七、驳回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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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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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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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陈先琦 刘晓容 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天奇塑钢门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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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13号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先琦、刘晓容、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塑钢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大渡口区潜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19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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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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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19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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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19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陈晓渝 蒙渝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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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03民初21943号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陈晓渝、蒙渝川: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晓渝、蒙渝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03民初21943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00万元,并偿还截止2015年11月22日的借款利息503028.68元;二、判令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11月23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13.8375%的标准计算的贷款逾期利息;三、判令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法律服务费54.5万元;四、确认原告重庆嘉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18号第一层、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73号附1号房屋在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中就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晓渝、蒙渝川对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1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哈尔滨银行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受让哈尔滨银行对被告享有的截止2015年11月22日止的借款本息债权19503028.68元,并以EMS方式书面通知被告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2013年10月31日,哈尔滨银行与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出借2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借款用途为购货,借款利率为9.225%,每月支付一次利息。约定还款方式为2014年归还200万元,2015年归还200万元,到期偿清借款本息。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归还借款的,则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的150%,且被告逾期付本金或者利息超过7日的,哈尔滨银行可以宣布借款本息提前到期。被告重庆天奇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陈晓渝、蒙渝川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重庆奇筑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龙溪路18号第一层、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73号附1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上述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及纠纷解决的有关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生效,哈尔滨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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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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