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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桥梁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科路3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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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404民初14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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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14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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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1429号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93,374.70元;二、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88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13日计算至2018年2月7日;以人民币1,356,179.78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8日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以人民币1,893,374.7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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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16
    2

    (2019)粤0404民初164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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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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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641号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404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15,138元及违约金(详见附表)。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832元,由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何洪标联系电话:0756-726586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附违约金计算表:欠款金额(元)起算时间(年/月/日)利率截至时间477,9322017.7.29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实际付清之日止111,7882017.8.2046,7652017.9.1965,3952017.10.2859,3902017.11.1753,8682017.12.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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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31
    3

    (2019)粤0404民初219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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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21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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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190号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404民初2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5,560元及违约金(以105,5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44元,由被告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联系人:何洪标联系电话:0756-726586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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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31
    4

    (2019)粤0404民初3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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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3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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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360号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360号案民事判决书,主要判项有:一、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2,745.54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19年7月25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西湖城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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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5
    5

    (2019)粤0404民初8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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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8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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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838号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838号案民事判决书。主要裁判内容: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年利率4.35%,自2017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公告2019年7月25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西湖城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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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5
    6

    (2019)粤0404民初1641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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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6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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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641号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164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款项人民币81513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119.52元,违约金以81513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5倍计算,从2017年7月30日分段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4月18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李雅惠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世伟、人民陪审员覃昌谋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联系人:李雅惠、何洪标联系电话:0756-7791778、726586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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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8
    7

    (2019)粤0404民初2190号公告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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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219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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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190号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清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219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0556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668元,违约金以1055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从2018年1月1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5月30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李雅惠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世伟、人民陪审员覃昌谋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联系人:李雅惠、何洪标联系电话:0756-7791778、726586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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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8
    8

    (2019)粤0404民初16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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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16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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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1642号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本院邮寄送达被退回,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530228.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620.8元,违约金以530228.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的1.5倍计算,从2017年8月11日分段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19年4月18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逾期不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由审判员徐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丽霞、吴彦玲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9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联系人:徐有黄秋燕联系电话:0756-7265128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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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5
    9

    (2018)粤0112民初6594号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诚腾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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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12民初6594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诚腾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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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2民初6594号江西省诚腾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诚腾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12民初6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西省诚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7259.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757259.0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27元,由被告江西省诚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525337542019-04-0916:19:18:304(2018)粤0112民初6594号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诚腾建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建材,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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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9
    10

    (2019)粤0404民初8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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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83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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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838号江西旷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838号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46.25元(暂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6月13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于金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世伟、覃昌谋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19年3月12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西湖城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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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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