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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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海(西)行罚决字[2020]01369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西门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27日10时30分许,日常检查中的民警查获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宜居缘城市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刘某未按规定对310房间内住宿旅客王某某和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310房间只登记了陈某某一人。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宜居缘城市酒店作为住宿服务提供者未对住宿旅客的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刘某系宁波市海曙区宜居缘城市酒店的前台管理负责人,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等相关工作。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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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详情 |
2 | 海(消)行罚决字〔2019〕0132号 | 海曙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51号的宁波海曙宜居缘城市酒店有限公司管理的宁波海曙宜居缘城市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51号的宁波海曙宜居缘城市酒店有限公司管理的宁波海曙宜居缘城市酒店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51号的宁波海曙宜居缘城市酒店有限公司管理的宁波海曙宜居缘城市酒店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中兴路757-773单号)(账号:92011333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海曙区大队 2019年5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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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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