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三市监罚〔2020〕145号 |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环保电价款人民币78768.3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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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详情 |
| 2 | 浙价检处〔2017〕38号 | 浙江省物价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该公司在执行环保电价政策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万捌仟捌佰陆拾壹元零柒分(488861.07元);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值倍数因素并处罚款肆仟肆佰柒拾叁元柒角整(4473.7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没款肆拾玖万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柒角柒分(493334.77元)。限于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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