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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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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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1273号之二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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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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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国萍、李志伟与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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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6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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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8-10 | 2017-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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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国萍、李志伟等与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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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421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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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7-02-17 | 2018-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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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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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异3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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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6-09-20 | 2016-1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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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费国萍、李志伟与被上诉人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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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66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李志伟 费国萍 被上诉人- 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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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665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费国萍、李志伟与被上诉人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对你们进行公告送达时,案号存在笔误。现更正为: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民终1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费国萍、李志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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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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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费国萍、李志伟与被上诉人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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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66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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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664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费国萍、李志伟与被上诉人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民终1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6)浙0203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费国萍、李志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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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3 |
原告费国萍、李志伟与被告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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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421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李志伟 费国萍 当事人-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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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4215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3****9150)、王琴(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2481)、王晓明(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4****2490)、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费国萍、李志伟与被告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材料。原告上诉要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原告费国萍、李志伟对位于宁波四眼碶街60弄2号1801室房产享有的租赁权合法有效,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应当保障上诉人的合法租赁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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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4 |
原告费国萍、李志伟与被告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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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421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李志伟 费国萍 当事人-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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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民初4215号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63****9150)、王琴(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1****2481)、王晓明(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4****2490)、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费国萍、李志伟与被告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3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费国萍、李志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费国萍、李志伟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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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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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8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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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83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季志毅 王琴 王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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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德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宁波凯地洁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季志毅、王琴、王晓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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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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