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象(消)行罚决字〔2020〕0040号 | 象山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象山港路南侧的象山元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弟)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象山元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账号:39702-001-04000-342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象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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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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