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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发建设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西环路128号灵秀镇政府二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程某、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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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程某
    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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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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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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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蔡尔芳与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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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蔡尔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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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蔡尔芳与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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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蔡尔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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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蔡尔芳与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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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蔡尔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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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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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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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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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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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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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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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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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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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冰狐银装制衣有限公司、王秀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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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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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闽0581民初18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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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9-11
    2 (2017)闽0581民初1828号 -

    被告- 石狮市冰狐银装制衣有限公司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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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7-28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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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6-10-1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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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306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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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87525291Q):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租金及物业管理费900169.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31元,由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29元,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80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月十一日承办法官:邱堂寅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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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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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81民初306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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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8****291Q):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泰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067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补充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及物业管理等费人民币953121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郭鹏珍联系电话:0595-886187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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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4
    3

    [裁判文书]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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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18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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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310439XG):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82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计1098元,由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承办法官:黄招荣书记员: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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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11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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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81民初182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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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550511786):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乖牛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18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送达地告知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2、被告将位于石狮市灵秀服装科技园标准厂区A4厂房第2层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3、被告支付原告A4厂房第2层房屋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租金40838.4元及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水电费人民币26231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A4厂房第2层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按月租金10209.6元计算);5、被告支付原告D2宿舍第3层房屋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租金12797.56元及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的水电费人民币15751元,并支付利息(按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7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黄招荣书记员: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406(黄招荣)、0595-88617510(苏丽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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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6
    5

    [裁判文书]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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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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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雁征,组织机构代码:78219793-5):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法院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370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2,284,086元,及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二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612,296元的逾期付款之日为2014年2月1日,671,790元的逾期付款之日为2015年8月31日);二、驳回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30元,由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530元,由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六日承办法官:斯琴塔娜书记员:林清溪联系电话:0595-88617513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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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06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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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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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雁征,组织机构代码:78219793-5):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12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到庭质证。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斯琴塔娜书记员:林清溪联系电话:0595-88617513、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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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0-17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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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81民初237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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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雁征,组织机构代码:78219793-5):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法院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23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石狮市灵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28408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二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1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9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斯琴塔娜书记员:林清溪联系电话:0595-88617513、886179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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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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