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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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临卫公罚〔2019〕31号 | 台州市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
本局认为,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其无依法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且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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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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