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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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993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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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99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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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993号赵鹏、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21)粤0305民初3993号原告于继利诉被告赵鹏、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35.7万元;2、自2020年5月4日起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支付终结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止,暂按3000元计算);3、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10:30在蛇口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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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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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993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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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3993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于继利 被告- 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赵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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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3993号赵鹏、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21)粤0305民初3993号原告于继利诉被告赵鹏、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35.7万元;2、自2020年5月4日起按年息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实际支付终结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止,暂按3000元计算);3、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10:30在蛇口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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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3 |
(2021)粤0305执308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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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08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功博 被告- 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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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085号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功博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948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0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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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4 |
(2021)粤0305执308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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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308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黄俊杰 被告- 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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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3086号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俊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873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30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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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5 |
(2021)粤0305执294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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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94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罗敏怡 被告- 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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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948号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敏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703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9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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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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