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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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汉市工商处字〔2017〕第7号 |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可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吊销汉中市旺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98户企业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股东(出资人)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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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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