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宁波中正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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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1312号之四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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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05 |
| 2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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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执异11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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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1-05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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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23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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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9-18 | 2018-11-23 |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宁波市珅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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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异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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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7-02 | 2018-08-21 |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宁波市珅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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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异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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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7-02 | 2018-08-21 |
| 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宁波市珅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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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异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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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7-02 | 2018-08-21 |
| 7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宁波市珅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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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异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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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08-21 |
| 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宁波市珅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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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异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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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08-21 |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宁波市珅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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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异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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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08-21 |
| 1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宁波市珅安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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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异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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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08-2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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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浙0212执恢7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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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恢767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中正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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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正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何海芬、王宏元、许建东: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浙0212执恢76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锦寓路92号201室、202室、203室、204室、205室、206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211室、213室、214室、2-15室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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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 2 |
(2021)浙0212执恢7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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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恢7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中正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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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恢767号宁波中正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何海芬、王宏元、许建东: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浙0212执恢7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永佳苑1幢1号、4号、5号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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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 3 |
(2021)浙0212执恢7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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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恢7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在执行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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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永佳苑1幢4号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宁波市中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甬博估字第2021S0060-3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为56.8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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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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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锦寓路100号商业房地产评估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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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70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当事人- 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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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7021号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锦寓路100号商业房地产进行评估。经评估,宁波市中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甬博估字第2020S0042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为478.8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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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 5 |
(2018)浙0212执异6-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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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异6-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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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异6-26号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缪国祥等共21人对查封的房地产提出异议。经审查已作出(2018)浙0212执异6-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查封的房地产的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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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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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宏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叶红兵、曹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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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392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奉化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宏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叶红兵 曹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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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3923号奉化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宏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叶红兵(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5****4413)、曹雍(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8****03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宏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叶红兵、曹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红兵归还原告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299208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叶红兵偿付原告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若被告叶红兵未按期清偿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奉化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黄贤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奉国用(2014)第0485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依法定顺位优先受偿;四、被告奉化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宏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曹雍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奉化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宏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曹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红兵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04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5474元,由被告奉化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宏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叶红兵、曹雍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调解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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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
| 7 |
原告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红兵、奉化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宏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曹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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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392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红兵 奉化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宏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曹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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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3923号叶红兵(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5****4413)、奉化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宏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曹雍(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8****03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曙永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红兵、奉化市飞鸿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宏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曹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3900000元,利息29920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419920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8月31日,之后的罚息按年利率24%计至借款实际履清日止);二、被告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二以其抵押给原告的位于奉化市裘村镇黄贤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奉国用(2014)第04852号;土地他项权证号:奉他项(2014)第00237号)折价或拍卖、变更该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四、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调解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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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
| 8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诉被告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管振伟、吴忠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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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4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 被告- 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 管振伟 吴忠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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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441号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管振伟、吴忠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借款本金6959700元,支付利息196486.23元、罚息6507.32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小企业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复利仅对未付利息计收,不得对罚息或复利计收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有权对被告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下述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涉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1.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锦寓路78号206室[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039072号;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10)第99-27399号];2.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锦寓路78号209室[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039075号;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10)第99-27403号];3.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锦寓路78号211室[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039077号;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10)第99-27407号];4.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锦寓路78号213室[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039079号;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10)第99-27396号];5.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锦寓路78号217室[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039080号;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10)第99-27387号];6.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永佳苑2幢8号[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039201号;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10)第99-27389号];7.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永佳苑2幢9号[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201039202号:甬鄞国用(2010)第99-27397号];8.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永佳苑2幢10号[房产证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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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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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告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管振伟、吴忠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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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24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 被告- 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 管振伟 吴忠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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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02441号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管振伟、吴忠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有可能适用简式裁判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张瑶红、陈煜信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2月19日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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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8 |
| 10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告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管振伟、吴忠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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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4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 被告- 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 管振伟 吴忠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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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441号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管振伟、吴忠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判令被告宁波振航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9597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04540.64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要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宁波宋诏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要求判令被告管振伟、吴忠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瑶红、王高伟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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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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