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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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柯土资罚字[2017]156号 | 区国土分局 |
当事人:绍兴柯桥马鞍镇国庆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关夫住所:*****案由: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我局查实:当事人绍兴柯桥马鞍镇国庆村经济合作社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03年开始在柯桥区马鞍镇国庆村赖家山地段建造工业小区,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0136.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295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866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为建设用地8446平方米,农用地218平方米;1472.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1462平方米为基本农田,10.3平方米为林地。我局认为,当事人绍兴柯桥马鞍镇国庆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绍兴柯桥马鞍镇国庆村经济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和马鞍镇国庆村委工作人员调查笔录;2.地块及其上建筑现场照片;3.地块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4.地块现状测绘图等;我局已于2017年9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136.3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66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72.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4、对非法占用866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罚款3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259920元整;对非法占用1462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罚款3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43860元整;对非法占用10.3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257.5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304037.5元整。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汇款缴清罚款[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国土监察大队)、帐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支行]并执汇款单回执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财务科开具缴款书和发票。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请行政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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