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新环罚决字〔2021〕第015号 |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裁量因素,代入裁量基准计算公式计算后,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肆拾陆万元整(¥46万元)。 收起
...
展开
|
2021-06-03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