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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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得韬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港迪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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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6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得韬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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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29 |
2 |
浙江得韬电子有限公司、宁波金融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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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异1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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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12-31 |
3 |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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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终67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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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8-19 |
4 |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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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163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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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8-24 |
5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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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3424号之三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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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24 |
6 |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信用证开证纠纷、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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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6472号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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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6-15 |
7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衢州昊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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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执378号之二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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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6-05 |
8 |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信用证开证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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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5999号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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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3-05 | 2020-07-14 |
9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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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执32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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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3 | 2020-06-05 |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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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执2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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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1 | 2020-09-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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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民终120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上诉人-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昊悦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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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9-04-18 |
2 | -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昊悦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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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1-06 |
3 | (2018)浙民终223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港迪贸易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宁波国海电子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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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95 | 2018-05-17 |
4 | (2018)浙民终222号 | 信用证开证纠纷 |
上诉人-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港迪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宁波国海电子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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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95 | 2018-05-1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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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802执3424号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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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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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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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77号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院(2018)浙02民初6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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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2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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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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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77号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院(2018)浙0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61592778.60元、利息5756742.70(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上述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对被告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衢州市花园街道通衢街5号1幢、3幢、4幢、5幢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衢房权证柯城区字第20121362号、第20121360号、第20121358号、第20121359号;土地使用证号:衢州国用(2014)第06465号、衢州国用(2014)第0650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按顺位优先受偿;三、被告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对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8785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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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3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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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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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23号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逾期贷款199278262.7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为15850777.98元,其后利息以本金199278262.7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9516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债权本金200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1290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4031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9124元,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负担11249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金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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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4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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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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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初1426号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逾期贷款99723886.68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11月8日为6939847.52元,其后利息以本金99723886.6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6978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债权本金100000000元的最高限额内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812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6282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5011元,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负担5812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金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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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9 |
5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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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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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梅亚琴电话:0574-870092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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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6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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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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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7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五月七日注:承办法官:王岚0574-87009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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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7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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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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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7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五月七日注:承办法官:王岚0574-870092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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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8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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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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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众仁宏电子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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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9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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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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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中外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二○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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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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