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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房联合

    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B座14-14B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房能科(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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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3886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原告-中房能科(深圳)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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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9-29
    2

    内蒙古云峰物流有限公司与中房联合集团新余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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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内0121执恢117号 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云峰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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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8-07-16 2019-08-30
    3

    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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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105民初24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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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7-08-15 2017-12-29
    4

    高群娣与中房能源(湖北)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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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鄂0103执恢54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高群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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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2016-11-07 2016-11-28
    5

    内蒙古云峰物流有限公司诉中房联合集团新余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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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土左商初字第000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内蒙古云峰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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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16-03-10 2016-09-20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中房联合集团山东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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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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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12-01 2016-12-25
    7

    中房能科(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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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原告-中房能科(深圳)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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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内蒙古云峰物流有限公司与中房联合集团新余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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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云峰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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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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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河南万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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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中房联合集团山东能源有限公司、河北大地蟠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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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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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冀1082执1160号之二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三河市华邦安诚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 三河市万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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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文书 虎林市人民法院 G52 2016-08-21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内0121执恢117号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5-25 详情
    2 (2016)冀1082执1160号 三河市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6-20 详情
    3 (2016)鄂0103执恢54号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6-05-04 详情
    4 (2016)京0105执281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02-24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5168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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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686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原告- 宜章县鸿翔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房能科(深圳)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何鑫 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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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1686号何鑫、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房能科(深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章县鸿翔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鑫、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房能科(深圳)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何鑫在未出资额12000万元范围内、被告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额28000万元范围内,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119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汇票金额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26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7日起计至2016年5月29日止;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止为161352.22元);2.被告何鑫、被告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加倍赔偿第三人迟延履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119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期间的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10日止为100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9日9时30分,你们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五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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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2

    (2018)冀03民初28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高云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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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民初2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 韩志江 高云鹏及 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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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冀03民初282号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韩志江、高云鹏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全部贷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计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贷款还清日利息罚息等依合同另计)。2、判令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高云鹏、韩志江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474713.63元,并已实际发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别与高云鹏、韩志江签订了《保证合同》。鉴于借款人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5月31日诉至我院。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6月28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刘双全联系电话:0335-76732050335-7673187邮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廉街1号邮政编码:06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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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5
    3

    (2018)冀03民初28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高云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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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民初2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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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韩志江、高云鹏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全部贷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计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贷款还清日利息罚息等依合同另计)。2、判令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高云鹏、韩志江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474713.63元,并已实际发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别与高云鹏、韩志江签订了《保证合同》。鉴于借款人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5月31日诉至我院。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 刘 双 全 联系电话:0335-7673205 13582803080 0335-7673187 邮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邮政编码:066000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双全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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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7
    4

    (2018)冀03民初28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高云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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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3民初2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 韩志江 高云鹏及 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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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韩志江、高云鹏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全部贷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计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贷款还清日利息罚息等依合同另计)。2、判令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高云鹏、韩志江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474713.63元,并已实际发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别与高云鹏、韩志江签订了《保证合同》。鉴于借款人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5月31日诉至我院。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承办法官:刘双全联系电话:0335-7673205135828030800335-7673187邮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06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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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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