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伊烟专处字[2016]第31号 | 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
"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烟专处字[2016]第31号当事人姓名:吴遵峰,性别:男,年龄:43岁,职业:个体,联系电话:15943486202,身份证号码:220323197307246018,经营地址及住址:马安镇街道吉盛粮油综合商店,许可证号码:220323100472。根据举报,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崔文缔、执法证号C05370005、检查证号为22032306,王建国,执法证号C05370008、检查证号为22032308等2人,于2016年9月7日09时41分,在马安镇街道吉盛粮油综合商店内进行突击检查,经过出示执法证、检查证等有效证件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在场的情况下,在该商店卷烟柜台内查获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经现场勘察,查获当事人吴遵峰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红梅(软顺)27条,标值945.00元。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店主吴遵峰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涉案卷烟分别进行了拍照。经调查:此烟为当事人吴遵峰从名字叫张志的男子手中购进,驾驶的车辆为灰色面包车。以每条28.00元价格购进红梅(软顺)30条,购进金额为840.00元,以每条40.00元价格销售红梅(软顺)3条,销售金额为120.00元,上述情况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卷烟账本记录。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吉烟计[2016]41号和吉烟办综[2015]53号,吉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报告,吴遵峰身份证、涉案烟草制品、抽样取证烟草制品照片各一张等证据。综合所述,当事人吴遵峰的行为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和《吉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第五十八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处罚:(二)违法销售总额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佰零贰元肆角整,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在处罚前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政务大厅二楼南伊通政务大厅财政局窗口缴纳罚款(地址:人民大路888号,联系电话:0434-6925154),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伊通满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印章)2016年9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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