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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合德智

    厦门三合德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8号19D室之一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1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陈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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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05执异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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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8-07-05 2018-07-30
    2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陈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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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05执异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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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8-07-05 2018-07-30
    3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陈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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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05执异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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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8-07-05 2018-07-30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陈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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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05执异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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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8-07-05 2018-07-30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陈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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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05执异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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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8-07-05 2018-07-30
    6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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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05民初3768号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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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2017-09-11 2017-12-29
    7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陈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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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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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陈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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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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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陈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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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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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陈碧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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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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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裁判文书]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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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5民初2740号 -

    原告-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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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3-11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小区5号2层):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第三人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05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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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11
    2

    [裁判文书]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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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5民初274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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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3-05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小区5号楼2层):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第三人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05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五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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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5
    3

    [裁判文书]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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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5民初274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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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小区5号楼2层):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第三人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05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五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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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5
    4

    [裁判文书]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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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5民初274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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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小区5号楼2层):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故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05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四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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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4
    5

    [裁判文书]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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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5民初2742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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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03-0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小区5号楼2层):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故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闽0505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四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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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4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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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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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9-30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小区5号楼2层):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第三人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立即停止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现更名为世纪天宇)一期4栋101、5栋101、店面D108、D109、D110、D111、D112号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等措施;二、确认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现更名为世纪天宇)一期4栋101、5栋101、店面D108、D109、D110、D111、D11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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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30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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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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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9-30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小区5号楼2层):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立即停止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现更名为世纪天宇)一期3栋802、1402、1501、1502、1601、1602号房,4栋1102、1302、1401、1502、1601、1602号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等措施;二、确认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现更名为世纪天宇)一期3栋802、1402、1501、1502、1601、1602号房,4栋1102、1302、1401、1502、1601、160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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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30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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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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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小区5号楼2层):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立即停止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现更名为世纪天宇)一期3栋802、1402、1501、1502、1601、1602号房,4栋1102、1302、1401、1502、1601、1602号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等措施;二、确认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现更名为世纪天宇)一期3栋802、1402、1501、1502、1601、1602号房,4栋1102、1302、1401、1502、1601、160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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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30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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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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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小区5号楼2层):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第三人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立即停止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现更名为世纪天宇)一期4栋101、5栋101、店面D108、D109、D110、D111、D112号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等措施;二、确认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现更名为世纪天宇)一期4栋101、5栋101、店面D108、D109、D110、D111、D11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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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30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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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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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9-14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小区5号楼2层):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市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第三人泉州市泉港区集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立即停止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现更名为世纪天宇)一期3栋1202号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等措施;二、确认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富临华庭(现更名为世纪天宇)一期3栋1202号房产归原告所有;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请张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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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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