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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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安拓食品有限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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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安拓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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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山市安拓食品有限公司、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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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安拓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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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利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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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利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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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苏州泽海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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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苏州泽海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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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新坛医疗器械贸易商行、北大荒(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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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上海新坛医疗器械贸易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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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顺溢利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晟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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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顺溢利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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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詹拓宇与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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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詹拓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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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广东汇骏食品有限公司与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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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汇骏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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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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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5执恢282号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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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拓宇,第三人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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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752号 | - |
当事人- 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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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初752号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拓宇,第三人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752号】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1.请求撤销(2021)粤0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判决不得追加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2020)粤01执4838号案被执行人;2.一、二审诉讼费由詹拓宇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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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2 |
原告佛山市利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隆博农业有限公司、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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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379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佛山市利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五常市隆博农业有限公司 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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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民初33795号之一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原告佛山市利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常市隆博农业有限公司、北大荒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北大荒(北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3379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追加被告五常市隆博农业有限公司为(2021)粤0605执1721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0)粤0605民初1864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第三人老杜味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欠原告佛山市利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利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五常市隆博农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五常市隆博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5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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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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