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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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狄友龙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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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民终5628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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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09 |
2 |
井冰、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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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402执78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井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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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2 |
3 |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沈厚龙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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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民终44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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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10-09 |
4 |
袁道祥、蒋才根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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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民终474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袁道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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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2 |
5 |
王永桂、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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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11民初218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王永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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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09-25 |
6 |
蒋才根、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德余、袁道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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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3民终457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蒋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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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31 | 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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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卫滨区同鑫搅拌站、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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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782执825号之二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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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5 |
8 |
新乡市同胜工贸有限公司、四川梦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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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782执824号之三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人-新乡市同胜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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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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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洋宽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汪金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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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07民初275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天津洋宽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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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30 |
10 |
安顺市西秀区宋益卓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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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7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顺市西秀区宋益卓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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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09-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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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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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寒 被告-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嘉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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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嘉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4民终256号上诉人杨寒与被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嘉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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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2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丽利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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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1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丽利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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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5159号广州丽利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4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08240.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1524.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534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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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3 |
(2019)粤0307民初2818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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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81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韦炳松 骆兰 韦丹 韦家毅 潘珍 被告- 深圳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岑中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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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818号之一深圳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炳松、骆兰、潘珍、韦家毅、韦丹诉被告你方与岑中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07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韦炳松、骆兰、潘珍、韦家毅、韦丹110000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韦炳松、骆兰、潘珍、韦家毅、韦丹1474710元;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韦炳松、骆兰、潘珍、韦家毅、韦丹276508元;四、驳回五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7元(五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18308元,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432元,五原告承担1987元;公告费600元,由五原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7月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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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4 |
(2019)粤0307民初2818号之二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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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818号之二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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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818号之二深圳粤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炳松、骆兰、潘珍、韦家毅、韦丹诉被告你方与岑中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不服我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281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2019)粤0307民初2818号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7月8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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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
5 |
(2019)川1902民初3287号原告杨海东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秀波、钟小平、钟文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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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328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海东 被告-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谭秀波 钟小平 钟文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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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3287号原告杨海东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秀波、钟小平、钟文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五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工程款1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9日09时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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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6 |
(2019)川1902民初3288号原告杨渊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秀波、钟小平、钟文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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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328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渊 被告-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谭秀波 钟小平 钟文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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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3288号原告杨渊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秀波、钟小平、钟文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五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工程款41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9日09时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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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7 |
(2019)川1902民初3286号原告杨清才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秀波、钟小平、钟文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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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902民初328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杨清才 被告-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谭秀波 钟小平 钟文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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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902民初3286号原告杨清才诉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裕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秀波、钟小平、钟文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五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工程款681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9日09时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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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8 |
(2018)川0124民初6100号原告张甫林与被告向荣、杨永中、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思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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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24民初610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甫林 被告- 向荣 杨永中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思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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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24民初6100号原告张甫林与被告向荣、杨永中、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思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2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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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9 |
(2018)川16民终1697号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四川万达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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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697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 四川万达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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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终1697号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四川万达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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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10 |
(2018)川16民终1697号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四川万达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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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民终1697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 四川万达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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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6民终1697号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四川万达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南江县南江镇鹏程租赁站支付任何租赁费,租赁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四川万达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四川万达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0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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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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