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仑公路罚[2020]03(41)10801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8月24日,宁波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2B21/浙B8G35挂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225K+65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11月16日13时47分车号为浙B82B21/浙B8G35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225K+6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440千克,超限144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80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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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详情 |
| 2 | 仑公路罚[2020]03(41)10798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8月24日,宁波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5E18/浙B8G95挂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225K+65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28日15时09分车号为浙B85E18/浙B8G95挂的车辆行驶在G329(杭朱线)杭朱线225K+6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4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780千克,超限37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79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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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详情 |
| 3 | 仑公路罚[2020]03(41)1080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8月24日,宁波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2B21/浙B8G35挂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5月19日09时19分车号为浙B82B21/浙B8G35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350千克,超限13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80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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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详情 |
| 4 | 仑公路罚[2020]03(41)10799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20年08月24日,宁波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5E18/浙B8G95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225K+65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8月16日10时16分车号为浙B85E18/浙B8G95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225K+65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440千克,超限144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79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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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详情 |
| 5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986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86B73/浙B8K79挂的车辆,于2019年09月11日07时54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0(穿好高速)霞浦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0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5.0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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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 6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988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88B23/浙B8J35挂的车辆,于2019年10月08日22时33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0(穿好高速)霞浦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5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5.55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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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 7 | 浙甬公路(非)罚〔2019〕010105987号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
车号为浙B88B23/浙B8J35挂的车辆,于2019年11月29日19时28分行驶在高速公路S20(穿好高速)霞浦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0.1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4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吨,该车超限4.11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宁波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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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详情 |
| 8 | 仑公路罚[2019]03(41)10783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13日,宁波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H956/浙B806T挂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10月27日16时47分车号为浙B8H956/浙B806T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6K+3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7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2110千克,超限911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78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7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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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 9 | 仑公路罚[2019]03(41)10790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13日,宁波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H956/浙B806T挂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22K+5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2月05日07时44分车号为浙B8H956/浙B806T挂的车辆行驶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22K+5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1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6260千克,超限326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79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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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 10 | 仑公路罚[2019]03(41)10784号 | 宁波市北仑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5月13日,宁波百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H956/浙B806T挂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22K+5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4月27日06时57分车号为浙B8H956/浙B806T挂的车辆行驶在X202330281梁辉-周东22K+5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55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9950千克,超限69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5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78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8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仑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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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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