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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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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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2251号 | 民事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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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10-08 |
2 |
黄美根与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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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终2763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黄美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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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1-04 |
3 |
黄美根与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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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28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黄美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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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0-08-18 | 2021-04-21 |
4 |
刘伟文、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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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辖终1110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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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08-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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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执225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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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伟文与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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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937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上诉人- 刘伟文 被上诉人- 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卢仲辉 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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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粤01民终19377号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文与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刘伟文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10月25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45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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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2 |
(2020)粤0112民初5393号原告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文、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第三人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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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539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 卢仲辉 刘伟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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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5393号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文、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第三人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刘伟文对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5393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2020)粤0112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二、如不发回重审,改判为:1.判决驳回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537796112021-02-0117:23:38:229(2020)粤0112民初5393号原告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文、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第三人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有限公司,送达,广州市,贷款,安信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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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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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5393号原告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文、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第三人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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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539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刘伟文 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 卢仲辉 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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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5393号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文、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第三人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出资额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5年5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若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依据出资不足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数额应予以扣除)对(2015)穗仲案字第433号《裁决书》确定的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刘伟文在未出资额30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05年5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若被告刘伟文有依据出资不足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数额应予以扣除)对(2015)穗仲案字第433号《裁决书》确定的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伟文在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刘伟文对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刘伟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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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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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5393号原告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文、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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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539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刘伟文 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 卢仲辉 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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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5393号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文、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20)粤0112民初5393号民事裁定书(诉保)、(2020)粤0112民初539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补裁)、财产保全告知书、(2020)粤01民辖终11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因被告刘伟文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1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仍属我院管辖。原定于2020年8月31日14时15分公开开庭审理现更改于2020年11月12日14: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535254502020-09-0121:42:33:795(2020)粤0112民初5393号原告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文、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开庭,公告,裁定书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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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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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5393号原告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文、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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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539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刘伟文 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 卢仲辉 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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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5393号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文、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出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33号裁决书确定第三人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刘伟文在未出资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33号裁决书确定第三人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相互对上述诉讼请求1、诉讼请求2所述对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诉讼请求1、诉讼请求2所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本案标的额:4668305元)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8月31日14时15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533627432020-05-2917:56:13:806(2020)粤0112民初5393号原告广州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经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伟文、广州市润元贸易有限公司、卢仲辉、广东经略资源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被告,送达,开发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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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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