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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企业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23
    • 法院公告 21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101

    法律诉讼62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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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24执恢395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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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陇县人民法院 2021-09-28 2021-10-14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乐山远航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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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执80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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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09-30
    3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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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26执恢7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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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江县人民法院 2021-08-10 2021-08-31
    4

    李智勇、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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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24执异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异议申请人-李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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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研县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9-09
    5

    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乐山市泽尔汇科技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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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24执恢68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井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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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31
    6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犍为县双发煤矿(普通合伙)、犍为县合众煤矿、犍为亚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红、刘苏容、李新茂、杨帅、田兰金、李彤、田洪、范志江、李正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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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23执恢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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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2021-07-07 2021-07-30
    7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树高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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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执恢17号之三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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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8 2021-08-30
    8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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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执恢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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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8-13
    9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明珠陶瓷有限公司、胡红容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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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26执200号 公证债权文书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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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夹江县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7-19
    10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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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执115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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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8-13

    法院公告2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川民终4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赵勇 雷明有 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 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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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G19 2020-11-10
    2 (2020)川1102民初28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被告- 任桂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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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G44 2020-10-29
    3 (2020)川民终4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胡敏 被上诉人- 赵勇 雷明有 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 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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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G92 2020-07-16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被告- 穆崇有 雷光珍 川德诚矿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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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G90 2020-07-16
    5 (2020)川1102民初2882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被告-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朱卫国 袁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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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G70 2020-07-05
    6 (2020)川1102民初287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被告- 乐山市恒业纺织有限公司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陈崇年 任桂容 陈永恒 肖英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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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G14 2020-06-30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徐志明 李金容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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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版 2020-02-27
    8 (2018)川1102民初440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严政 峨边宏森铸件有限公司 张宗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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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8-24
    9 (2018)川1102民初3469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柯玉成 吴小平 柯昌君 张林 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同创矿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恒安煤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金成特种管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福禄大顺煤矿 乐山市沙湾区老林头煤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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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8-20
    10 (2014)第7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川盈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川盈丰种业有限公司 川省乐山市华瑞纺织有限公司 井研县新世佳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丁仕学 雷雪芬 丁科 雷小雪 丁建 范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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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8-09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川1111执231号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21 详情
    2 (2020)川1111执恢28号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3-18 详情
    3 (2018)川0105执3428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5-02 详情

    送达公告10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14民初79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简称乐商行眉山分行)与被告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大煤业公司)、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融资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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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4民初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 被告- 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 胡敏 赵勇 雷明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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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简称乐商行眉山分行)与被告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大煤业公司)、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融资担保公司)、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投资公司)、胡敏、赵勇、雷明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14民初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借款本金3550万元及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按月利率10.25‰计算,其中应扣除2015年4月1日已支付的61181.72元。罚息从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375‰计算;2018年1月24日起,以35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37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对于复利,从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8月12日,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25‰计算,此后复利以借款期内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5.37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复利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差欠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的借款本息在45914318.28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被告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赵勇、胡敏、雷明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1006元,由被告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乐山市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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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3
    2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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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02执1292号 -

    当事人- 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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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02执1292号沐川县睿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沈洁雄、彭红、乐山市五通桥荣耀能源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102民初字第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并由余红波担任本案的承办人。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9)川1102执129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立即自动履行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一、本案的执行标的:1.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担保费24万元及违约金;2.被执行人承担律师费1万元及受理费760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72405元。二、本院收取执行案款账号:22363801040001861开户银行:农行乐山天星路花园分理处户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注:执行案款请交银行或本院财务上,由财务室出具收据,本案承办法官不收取现金。三、本案承办法官联系电话:0833-2444052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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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1
    3

    (2018)川2002民初6104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徐志明、李金容、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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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61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 徐志明 李金容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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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6104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徐志明、李金容、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补正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川200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第五至六行中的“案件受理费160081元,由被告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志明、李金容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60081元,财产保全费(案件申请费)5000元,合计210081元,由被告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志明、李金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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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0
    4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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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102民初443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 乐山兴德轧辊有限公司 乐山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区嘉原矿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农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乐山返空回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乐山荣兴盛商贸有限公司 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 成都修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大吉利不锈钢有限公司 四川美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夹江县诚达陶瓷原料厂 乐山市沙湾星宇矿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精准投资有限公司 沐川德正石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乐山玻源贸易有限公司 乐山鸿福物流有限公司 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峨边五渡俊江长石矿 峨边毛坪茶云粘土矿有限公司 陈星宇 刘涛 陈俊江 易美辰 黎兴明 廖洋 余静 魏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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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102民初4435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及利息15555354.1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代偿金额为基数,从代偿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截至2016年10月11日,共差欠资金占用费1126865.12元;2、判令被告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4、被告2至被告23对请求事项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黎兴明以乐山金典矿业有限公司清算财产183248.8元对请求事项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黎兴明以设立乐山金典矿业有限公司时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请求事项1.2.3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廖洋以乐山金典矿业有限公司清算财产176062.57元对请求事项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被告廖洋以设立乐山金典矿业有限公司时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请求事项1.2.3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依法确认原告对合同编号为【乐担保司(2014)抵字第173号】项下的不动产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0、依法确认原告对陈俊江持有的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22.36%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1、依法确认原告对易美辰持有的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2.15%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2、依法确认原告对陈俊江持有的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6%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3、依法确认原告对余静持有的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2%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4、依法确认原告对魏实持有的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2%的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1102民初4435号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15上午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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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5
    5

    (2018)川2002民初6104号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徐志明、李金容、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状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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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61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 徐志明 李金容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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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6104号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徐志明、李金容、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5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2002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对罚息及复利计算即:1、截止2018年10月21日复利357003.18元(判决如下第一条中“及截止2018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合计3656169.84元”系第七页第十一行“截止2018年10月21日,被告资阳金江公司共欠利息3299166.67元和复利357003.18元,共计3656169.84元”而来,包含复利357003.18元),一审判决如下第一条予以支持,明显错误,上诉人金江公司不服;2、从2018年10月22日起支付罚息,一审判决如下支持按月1.12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明显错误,上诉人金江公司不服。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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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6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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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02民初391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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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3912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5032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及违约金,从2016年3月17日起,以所差欠的代偿款8503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从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的担保费240000元;三、被告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成都盛世凰朝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拓展蚕业有限公司、成都旺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世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壹玖壹玖酒业有限公司、宜宾县永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十圣古酒有限公司、姜志强、杨翠芳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70元,由被告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成都盛世凰朝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拓展蚕业有限公司、成都旺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世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壹玖壹玖酒业有限公司、宜宾县永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十圣古酒有限公司、姜志强、杨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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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9
    7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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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02民初596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姜志强 四川省十圣古酒有限公司 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 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 成都盛世凰朝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世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井研拓展蚕业有限公司 成都旺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仁寿县世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壹玖壹玖酒业有限公司 宜宾县永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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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5962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志强、四川省十圣古酒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成都盛世凰朝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拓展蚕业有限公司、成都旺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世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壹玖壹玖酒业有限公司、宜宾县永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姜志强、四川省十圣古酒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成都盛世凰朝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拓展蚕业有限公司、成都旺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世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壹玖壹玖酒业有限公司、宜宾县永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代偿款1800513.99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从2015年4月2日起,以代偿利息100513.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从2016年3月18日起,以代偿的借款本金1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雷淑容追偿);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姜志强、四川省十圣古酒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成都盛世凰朝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拓展蚕业有限公司、成都旺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世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壹玖壹玖酒业有限公司、宜宾县永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雷淑容追偿);三、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姜志强所持有四川省井研拓展蚕业有限公司的49%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姜志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质押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雷淑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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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8

    (2018)川2002民初6104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徐志明、李金容、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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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2002民初610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被告- 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 徐志明 李金容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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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2002民初6104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徐志明、李金容、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合计3656169.84元,并支付罚息(从2018年10月22日起以200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2019年1月至4月的利息102500元);二、被告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志明、李金容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第一项判决扣除复利357003.18元);四、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抵押物被告徐志明位于仁寿县文林镇八一街100号1栋1单元2-4层2-4号(仁房权证监字第0113069号)和仁寿县文林镇八一街100号1栋1层100号(仁房权证监字第0113070)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被告资阳金江投资有限公司在资阳市诚兴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公园路延伸段项目应收工程款及项目收益和违约金3000万元债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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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3
    9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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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02民初596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姜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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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5962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志强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公告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姜志强、四川省十圣古酒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成都盛世凰朝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拓展蚕业有限公司、成都旺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世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壹玖壹玖酒业有限公司、宜宾县永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代偿款1800513.99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从2015年4月2日起,以代偿利息100513.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从2016年3月18日起,以代偿的借款本金17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雷淑容追偿);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姜志强、四川省十圣古酒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成都盛世凰朝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拓展蚕业有限公司、成都旺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世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壹玖壹玖酒业有限公司、宜宾县永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支付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雷淑容追偿);三、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姜志强所持有四川省井研拓展蚕业有限公司的49%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姜志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质押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雷淑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64元(原告缓交),由被告姜志强、四川省十圣古酒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成都盛世凰朝商贸有限公司、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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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1
    10

    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嘉原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精准投资有限公司、乐山荣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星宇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德正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乐山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乐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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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1102民初615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沙湾区嘉原矿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精准投资有限公司 乐山荣兴盛商贸有限公司 乐山市沙湾星宇矿业有限公司 沐川德正石膏建材有限公司 乐山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 乐山兴德轧辊有限公司 乐山玻源贸易有限公司 峨边毛坪茶云粘土矿有限公司 四川美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鸿福物流有限公司 乐山返空回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大吉利不锈钢有限公司 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 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峨边五渡俊江长石矿 成都修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 夹江县诚达陶瓷原料厂 四川省农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陈俊江 易美辰 陈星宇 刘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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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1102民初6151号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嘉原矿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精准投资有限公司、乐山荣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星宇矿业有限公司、沐川德正石膏建材有限公司、乐山市通泰物流有限公司、乐山兴德轧辊有限公司、乐山玻源贸易有限公司、峨边毛坪茶云粘土矿有限公司、四川美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乐山鸿福物流有限公司、乐山返空回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大吉利不锈钢有限公司、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乐山俊江矿业有限公司峨边五渡俊江长石矿、成都修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乐山智远高地矿业有限公司、夹江县诚达陶瓷原料厂、四川省农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俊江、易美辰、陈星宇、刘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山市沙湾区嘉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1634.3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计算方式:从2015年7月1日起以59330.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5年8月28日起以28871.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5年9月30日起以10337.4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5年10月28日起以100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5年12月1日起以10294.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6年1月1日起以10000.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6年1月27日起以10335.9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6年2月25日起以10334.8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6年3月25日起以11171.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7年12月29日起以50951.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从2018年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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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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