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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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天工商处字[2019]4998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陈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佳:穗天市监处字〔2019〕 号当事人:广州修志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广州修志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AXJNU9M 住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24号商场(自编2)、二层(自编2) 法定代表人:回聚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1481********5038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沧虹东里13号1603室 2019年10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24号商场(自编2)、二层(自编2)的广州修志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网站(网站地址:http://www.gzxzfzx.com)网页中未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在网页“品牌实力”栏目下见到有表述患者术前、术中和术后情况的照片及文字表述,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修志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医疗广告虽已取得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粤(A)广(2019)第080号),但未在广告页面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当事人广州修志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医疗广告使用了患者术前、术中和术后的照片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照片作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据三:2019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四:2019年10月9日提取的照片10张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引用“三个全国第一”相关的媒体报道截图及《情况说明》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变性手术百度百科截图证据八:投诉举报材料本局于2019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广州修志夫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19)第0201910060000205-000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依据《医疗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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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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