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温鹿环罚字[2017]150号 | 区环保局 |
我局于2017年6月19日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于2010年在温州市鹿城区盛发路52号(一层北首)建成剃须刀和理发剪制造项目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20台,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剃须刀和理发剪制造项目已建成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20台,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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