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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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南宝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嘉娱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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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执76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新南宝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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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9-21 |
| 2 |
海南新南宝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海南嘉娱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缴交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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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07执106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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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9-2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琼0107民初30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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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7民初305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新南宝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星风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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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3052号海南星风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新南宝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星风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函、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国秀城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29日解除;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租金158903.43元(其中:2021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租金46252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的租金112651.43元,具体计算期间、计算单价、计费量详见附表1);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的中央空调费57775.71元(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中央空调费为33985.71元,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的中央空调费为23790元,具体计算期间、计算单价、计费量详见附表1);四、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应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应欠付租金及空调费产生的延迟履行违约金(滞纳金),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274693.68元(具体的计算期间、计算基数以及费率(详见附表2),2021年5月24日后的计算基数为146637元,费率为5‰);五、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提存之日至实际搬走之日期间的滞留物品保管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为8322.58元(每月保管费用3000元,暂从2021年3月1日计算至2021年5月24日);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合同解除违约金136638元(按照履约保证金的120%计算);七、本案的律师费共计50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641333.4元。八、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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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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