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厦翔市监处〔2017〕38号 |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3.5倍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81621.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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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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