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712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杨丽霞 被告- 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杨丽霞诉你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丽霞支付工资9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杨丽霞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杨丽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8-13 |
| 2 |
(2021)粤2071民初17501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1750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盛业商务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盛业商务投资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仇丽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林文丽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所拖欠的租金¥148500.00元及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逾期交还商铺的占用费¥297000.00元(占用费按解除合同前租金双倍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42500.00元租赁保证金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周转空置赔偿款445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7-05 |
| 3 |
(2021)粤2071民初5957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59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丁逊宁 林乐飞 陈北汉 周杰雄 林文达 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 邓毅强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诉邓毅强、陈北汉、林乐飞、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林文达、丁逊宁、周杰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邓毅强、陈北汉、林乐飞、周杰雄、林文达、丁逊宁应向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26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并以9626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二、被告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邓毅强、陈北汉、林乐飞、周杰雄、林文达、丁逊宁承担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3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4.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74.49元(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邓毅强、陈北汉、林乐飞、周杰雄、林文达、丁逊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7-05 |
| 4 |
(2021)粤2071民初59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59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聂俊宁 被告- 周杰雄 陈北汉 邓毅强 丁逊宁 林文达 林乐飞 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聂俊宁诉林乐飞、邓毅强、陈北汉、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周杰雄、林文达、丁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巫洁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健能,莫晓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雷绮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4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变更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七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利息为295002.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5-17 |
| 5 |
(2021)粤2071执保1095号执保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执保10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聂俊宁 被告- 周杰雄 陈北汉 邓毅强 丁逊宁 林文达 林乐飞 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聂俊宁诉林乐飞、邓毅强、陈北汉、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周杰雄、林文达、丁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执保10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保全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邓毅强、林乐飞、周杰雄、林文达名下价值相当于2506743.4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4-25 |
| 6 |
(2021)粤2071民初5957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59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周杰雄 陈北汉 邓毅强 丁逊宁 林文达 林乐飞 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诉邓毅强、陈北汉、林乐飞、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林文达、丁逊宁、周杰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卓瑜,王章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庆鹏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96981元及利息6628.48元(以货款1196981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6_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所有款项之日为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29日);2、由七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8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以上1一2项暂合计人民币1241609.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3-25 |
| 7 |
(2021)粤2071民初59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2071民初59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聂俊宁 被告- 周杰雄 陈北汉 邓毅强 丁逊宁 林文达 林乐飞 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聂俊宁诉林乐飞、邓毅强、陈北汉、中山市飞乐音乐演艺有限公司、周杰雄、林文达、丁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巫洁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健能,莫晓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雷绮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七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458743.43元(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1日);2、由七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48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七被告承担。以上1-2项暂合计人民币2506743.4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03-2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