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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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市监工高罚字〔2019〕第31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策划、设计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依法审核广告主资质文件,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之规定,构成未经审核,策划、设计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200000元(贰拾万元)。二.其他处罚情况:通过法定听证程序和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程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审核,策划、设计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策划、设计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万元,上缴财政。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西安市工商银行高新路分理处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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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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