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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建设路东1号港杏豪庭三层之二
    • 简介:-
    • 法律诉讼 548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54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志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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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1055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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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7-29
    2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家跃、丘友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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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1250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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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6-08
    3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进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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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127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进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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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5-19
    4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丽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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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65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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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6-28
    5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淑华、李进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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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58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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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5-06
    6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筠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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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68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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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6-28
    7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晓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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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65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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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6-28
    8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畅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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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68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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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3-31 2021-06-28
    9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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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51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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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6-25
    10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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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580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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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1-03-25 2021-04-0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606民初169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彩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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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4-1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6民初65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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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65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淑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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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淑君: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淑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6民初6518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确认:一、被告何淑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0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6477元及滞纳金500元;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为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2元,由被告何淑君负担44.88元并迳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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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2

    (2021)粤0606民初1561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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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156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艳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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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艳珊:本院受理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艳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15617号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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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3

    (2021)粤0606民初1426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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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142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成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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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成忠: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成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桂大道北19-21号南丰楼403单元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以及2020年1月至12月管理费共437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875.4元(滞纳金按合同第八章第十八条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物业管理费的1%计收滞纳金,现根据实际情况,按欠费总金额20%计算滞纳金),以上两项合计5252.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海燕、黄絮霞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21年9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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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4

    (2021)粤0606民初651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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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6民初65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淑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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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淑君: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淑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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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5

    (2018)粤0606民初169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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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169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梁彩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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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彩凤: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彩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6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彩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款项33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彩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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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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