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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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白山地税稽罚〔2017〕19号 |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地税稽罚〔2017〕19号白山市三江大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20602825668726)经我局(所)2017年5月12日至6月21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地方各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印花税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2016年度发生的房屋保险和车辆保险费合计71035.18元,未按规定依法缴纳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2.发票违法2015年12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向你单位支付场地租赁费10924.27元,你单位未按规定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白山分公司开具发票。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1.对你单位2016年3月应缴未缴印花税4.40元,处以0.5倍罚款2.20元。2.对你单位2015年收取的场地租赁收入10924.27元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处500元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2.2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山市浑江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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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详情 |
2 | 白山工商行处字[2017]023号 |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03|罚款;04|没收违法所得;05|没收非法财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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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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