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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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9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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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9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江南支行 被告- 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应建红 潘怀祖 徐子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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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建红、潘怀祖、徐子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江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桐商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81.195417万元,合计881.195417万元。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06875‰另计,承担律师代理费8万元。应建红、潘怀祖、徐子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就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桐庐县江南镇窄溪大桥边江南水乡2幢1单元501室等50套房产及其所占土地使用权[即桐房建(2012)字第000006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中所登记抵押财产]在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内,由原告优先受偿。本案诉讼费740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9694元,由被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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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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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9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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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商初字第9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江南支行 被告- 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应建红 潘怀祖 徐子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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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红、潘怀祖、徐子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江南支行诉被告杭州嘉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建红、潘怀祖、徐子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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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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