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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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民初4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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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民初4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蓝摩码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重庆朗恒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当代信德置业有限公司 聚勉(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鼎晖弘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泓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信德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深绿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程达置业有限公司 鸿拓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重庆春福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润浩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绽蓝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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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民初481号重庆朗恒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天津鼎晖弘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孙文文、重庆程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春福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朗恒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浩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信德摩码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当代信德置业有限公司、鸿拓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聚勉(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深蓝摩码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合肥泓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深绿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绽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保169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朗恒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重庆璧山区大兴镇符家村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渝(2021)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679654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止。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朗恒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重庆璧山区大兴镇符家村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渝(2021)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1195283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止。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朗恒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重庆璧山区大兴镇符家村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渝(2021)璧山区不动产权第001195467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自2022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止。上述查封、冻结、扣押行为属于财产保全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上述财产。该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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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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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民初4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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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民初48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以人民币.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 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财产 当事人- 深蓝摩码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重庆朗恒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当代信德置业有限公司 聚勉(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鼎晖弘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泓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信德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深绿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程达置业有限公司 鸿拓置业(北京)有限公司 重庆春福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润浩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绽蓝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次。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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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民初481号重庆朗恒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天津鼎晖弘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孙文文、重庆程达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春福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朗恒置业有限公司、西安润浩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信德摩码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当代信德置业有限公司、鸿拓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聚勉(北京)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深蓝摩码置业(北京)有限公司、合肥泓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深绿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绽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执保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朗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股权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625002167.78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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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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