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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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王某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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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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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9)粤1972执恢451号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骏隆电动车车行;梁燕;叶仲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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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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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骏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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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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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刘怀禹与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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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刘怀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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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刘怀禹与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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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刘怀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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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骏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骏隆电动车车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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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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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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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执恢451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叶仲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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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4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骏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骏隆电动车车行 梁燕 叶仲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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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451号叶仲轩: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骏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骏隆电动车车行、梁燕、叶仲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限制高消费,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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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2 |
(2019)粤1972执恢45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叶仲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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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4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骏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骏隆电动车车行 梁燕 叶仲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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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恢451号叶仲轩: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骏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骏隆电动车车行、梁燕、叶仲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1972民初8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支付本金250000元及利息75000元,诉讼费25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812元,合计332337元(暂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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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3 |
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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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62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骏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骏隆电动车车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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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62号东莞市骏威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骏隆电动车车行、梁燕、叶仲轩: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八玛车业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粤1972民初88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失信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3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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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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