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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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青民二初字第3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被告- 周汉光 周强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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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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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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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89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被告- 刘娟 王中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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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893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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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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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89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被告- 唐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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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892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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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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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6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被告- 潘立晖 王萍 潘寿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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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367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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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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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被告- 邓国澄 高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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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366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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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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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6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被告- 梁海燕 胡坚 陈惠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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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366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对被告叶志芬的起诉)、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2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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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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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6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被告- 吴龙波 黎小波 张海燕 黄金霞 覃琼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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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368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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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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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被告- 廖镜晖 张家成 廖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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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36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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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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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6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被告- 韦凤珍 陈细珍 卢玉威 梁运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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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36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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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9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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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6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被告- 黄汉迁 吴楚琴 防城港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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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3666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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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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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6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被告- 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安分公司 广西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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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桂0103民初366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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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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